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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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9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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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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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27
文号: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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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助力企业抗洪救灾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面对极端强降雨造成的洪涝灾害,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梳理有关抗洪救灾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为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助力企业渡过难关贡献税务力量。


  一、增值税


  1、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商品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个人所得税


  1、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


  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五、契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六、资源税


  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七、车船税


  1、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八、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九、印花税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十、征收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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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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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税收征管服务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疫情期间办理税务事项,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现将加强征管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选择“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纳税人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龙江税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税缴费。线上办税咨询服务渠道详见附件1;“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附件2)所列214项税收业务均可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如有其他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服务热线4001119955、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详情咨询。对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理的业务,可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无需进行“刷脸”验证。


  二、在疫情期间,实行纳税申报容错管理。对中高风险地区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和发票领用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选择发票邮寄送达方式办理发票领用,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助领取发票。


  四、及时办理申报业务,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2020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请纳税人参照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清单(详见附件3),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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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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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财法〔202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有关要求,为落实2020年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工作,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同时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内容的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境外紧缺人才,可申请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特殊情况影响,2020年申报期内未能及时办理2019年度该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本次申报期内补办,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加盖公章。


  境外紧缺人才需同时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2.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供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1份。必要时,审核部门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只提供相应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B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第一至第八层次)。


  其他申请人提供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佐证材料,以及证明符合境外高端人才条件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详见附件2)。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财政补贴计算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中山市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中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一)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五、办理程序


  (一)资料准备。申请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首次登录须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进入“特色应用”栏目下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模块。同意授权后查询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由申请人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条件的每一笔申报数据进行勾选并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分别生成查询序列号和《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以下简称《个税数据表》),申请人需妥善保存(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


  (二)提出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2000,首次使用需先注册),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其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和查询序列号请根据个税数据表内容填写,如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查询序列号后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发生变更,申请人需重新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新的查询序列号和个税数据表),生成《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经本人签名确认、单位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详情见附件3)。全部附件上传完毕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三)补贴金额审核及发放。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完成申请人资格审核、补贴金额审核后,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申请补贴所属年度曾使用多个证件号码申报纳税的,为不影响补贴的计算,请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多个纳税档案的并档(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如属于需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情形,请先办理年度汇算并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如属于无须办理汇算清缴但有应补退税的,应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


  (三)所有附件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四)请在申报系统中选择正确的申请年度,如申请两个年度的补贴,需创建并提交两个申请。


  七、咨询电话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0760-8822382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0760-88260730;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12366、0760-88833105;


  中山市财政局:0760-88266248;


  技术支持:400777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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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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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附件: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目 录


  一、起步阶段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新增)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 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9.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10.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11.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2.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6.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7.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8.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9.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0.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1.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2.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3.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4.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5.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6.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7.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28.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 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 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1. 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32.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 企业分得的所得


  36.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 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37.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39.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0.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1.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印花税优惠政策


  42.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 企业所得税


  43.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 个人所得税


  44. 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五)银行类金融机构税收优惠


  45.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6.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48.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49.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50.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 纳增值税


  5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5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53.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4. 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一)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政策


  55. 按 60%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


  56. 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按 100%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8.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


  59.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6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61.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62.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四)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63.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6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5.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66.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7. 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68.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9.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70.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71.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72.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73.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4.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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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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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受理部分涉税优惠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以管委会名义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措施类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停止受理相关政策措施类文件中的涉税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的时间:2021年5月31日起。


  二、停止受理的具体事项:主要为《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9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131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浐灞生态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通知》(西浐灞发[2018]14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促进电竞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4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7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8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加快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4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涉外机构招商优惠政策(修订版)〉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54号)等8项政策措施类文件中的涉税优惠政策(具体见附件)。


  三、以上政策措施类文件中除涉税优惠政策事项外的其余政策条款正常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停止受理部分涉税优惠政策的通告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停止受理申报的涉税优惠政策


  一、《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94号)


  (一)“二、鼓励扶持措施(二)扶持文创企业发展中:1.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0%和5%分别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3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5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或对浐灞发展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由管委会给予重奖。”


  (二)“三、综合配套服务(一)鼓励人才引进培养中:2.对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在浐灞生态区,工作1年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年薪20万元(工资性收入)以上的,按照其上一年实际缴纳“工资、薪金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有效期3年,每人每年个人所得税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


  二、《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13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第14项:对于被认定进驻生态区的会展企业,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按生态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奖励。


  三、《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浐灞生态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通知》(西浐灞发[2018]144号)


  (一)“五、贡献奖励:自金融机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全额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四至五年,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但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七、项目用地财政奖励:金融机构在浐灞生态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出让后,给予入区金融机构出让地价30%的财政奖励。”


  (三)“十、入区企业上市融资奖励(二)新三板挂牌补贴及奖励中:新增挂牌企业,两年内(含挂牌当年)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已挂牌企业自最近一次新增融资年度起,两年内(含融资当年)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十八、金融人才奖励中:(一)参照《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对于A、B、C类高端人才以及经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全额返还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期为三年;第四至五年,返还个人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二)对浐灞生态区内的金融从业人员新获得CFA(注册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FSA(保险精算师)、CII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FP(注册金融理财师)、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会员)等专业资质,全额奖励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为三年;第四至五年,奖励个人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四、《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促进电竞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44号)


  “二、加快电竞企业引进和培育中: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发挥腾讯“头羊”作用,将电竞产业引进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向,加快形成以腾讯为核心的上下游企业聚集发展态势。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生态区留成部分,前3年100%予以奖励补贴,后2年按50%给予奖励补贴。”


  五、《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7号)


  “七、加强税收支持力度。高品质(特色)酒店自建成开业年度起,经营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生态区留成部分全部予以奖励补贴,后2年按50%给予奖励补贴。”


  六、《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8号)


  “第二章第九条:加强税收支持力度,在高品质(特色)酒店纳税满1个自然年度后,由酒店运营管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经区财政局审定后,可按照“三免两减半”,申请企业所得税生态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补贴。”


  七、《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加快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44号)


  第二条:加快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双创载体上年度实际新增企业数量、培育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获得投资的企业数量、培育新增规上企业数量、入孵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评选出3-5家优秀双创载体,按照本载体所有入孵企业对生态区税收留成部分的50%给予每家运营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八、《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涉外机构招商优惠政策(修订版)〉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54号)


  “三、税收政策:涉外机构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浐灞生态区流留成部分按照先交后返的方式享受‘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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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审明电[2021]7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交通会计学会:


  2020年国家出台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支持重点行业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综合考虑国家财政可持续性和助企纾困政策执行情况,今年以来国家进一步优化完善了相关企业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措施,适当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征收等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更加突出对小微企业精准支持。此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区域性支持政策。相关政策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的“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库”板块查询。


  为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部梳理形成了《2021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请深入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力度,指导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加强与当地财税、金融等部门沟通,推动优惠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切实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同时,加大力度指导行业企业创新经营模式,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部反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程侃,电话:010-65292903;陈冰波,电话:010-65292915。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王海霞,电话:010-58278682、15811086560。




  交通运输部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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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5
文号:财审明电[202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追溯实施涉及退还多缴税款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1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一些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经努力尚未能取得联系并协助办理退税事宜。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请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或直接与税务工作人员联系,核对确认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尽快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抵扣应纳税款。若考虑退税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税的,也请尽快联系告知我们。我们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我们仍将按规定办理。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联系方式:010-64515677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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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发改产业函[2021]65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清单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园区、信息平台等广泛宣传政策,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应知尽知。要指导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对号入座,应享尽享,避免一些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错过申报期。


  二、按时提交材料。对符合要求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请于4月14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给省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对于符合国家要求的软件企业,请于4月16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给省软件行业协会。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黄钦,020-83138617;省工信厅,曾强,020-83133402;省集成电路行业协会,蒋振韬,020-82110975,13642313065;省软件行业协会,龚萍、丁雨,020-38263103,3826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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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文号:粤发改产业函[2021]6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政策)。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2】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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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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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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