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闽财税[2016]8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书面查询结果文本格式见附件,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购房所在地查询机构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后,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况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相关证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及家庭住房情况。各地查询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


  三、自2016年2月22日起,我省各地均适用财税[2016]23号文全部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文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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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2
文号:闽财税[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6]2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确定办法及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明确如下:


一、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上述企业必须符合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受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任务;二是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二、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名单内企业享受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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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5
文号:闽财税[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6]23号 福建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局)、经信委(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除了提交财税[2016]49号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还应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备案资料分为两类,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归为I类,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归为II类,并于每年3月10日和6月10日前将I类、II类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设区市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将I类、II类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和6月15日前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于每年3月20日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分别提交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进行核查。其中:享受I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经信委;享受II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发改委。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三、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I类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省发改委会同省经信委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II类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在收到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机关(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两批的核查结果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税收优惠落实情况,以便于省财政厅牵头做好向国家相关部委的上报工作。


五、关于2016年报送问题。省国税局考虑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2015年度相关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按照I、II类分类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可于7月5日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7月1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进行核查。


部分企业在财税[2016]49号文下发前已履行2015年度汇算清缴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要求补充提交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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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3
文号:闽财税[201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福建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三、本省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详见76号公告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详见76号公告附件2)复印件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76号公告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6]23号)等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内容

 

  (一)明确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76号公告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省级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备案管理及备案实施方式,避免基层执行不一。

 

  (三)明确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备案及备案资料的执行口径。

 

  (四)明确《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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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9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 福建省教育厅公告2019年第7号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现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


  (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息核实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个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信息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


  1.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


  2.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办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标注“认定时间”。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


  上述重点群体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相关信息后的《就业创业证》,向税务部门申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下同)并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金额。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无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享受


  (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息核实


  企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信息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年度内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存在选择性参保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可自行计算享受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采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等有关信息。


  (三)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将以下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协查互助


  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重点群体身份有疑问的,可通过《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或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登记,并为税务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数据。


  (二)加强信息共享


  同级税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应就本地重点群体人员信息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业务经办、各类专项行动、税收宣传月等渠道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和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提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样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10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结合“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创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和申报程序等要求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个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


  (1)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


  (2)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办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标注“认定时间”和“自主创业实体名称”。


  2.向税务部门申报


  上述重点群体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相关信息后的《就业创业证》,向税务部门申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下同)并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金额。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无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定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和申报程序等要求。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年度内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2.向税务部门申报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可自行计算享受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采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等有关信息。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本《公告》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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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 福建省教育厅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纳税申报事项的温馨提示

各相关纳税人:


  4月份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帮助纳税人根据优惠政策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现将申报表填报主要变化和填报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报表填报主要变化


  (一)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适用疫情防控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二)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发生应征3%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纳税人发生应征1%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二)差额征税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归集。为帮助差额征税纳税人分别按照3%、1%征收率,分类归集销售额、扣除额等申报数据,网报系统新增填报弹窗,纳税人按照弹窗提示填报后,系统将自动将合计数生成至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中。


  (三)“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的选择。请纳税人务必准确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为方便纳税人,网报系统新增“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关键字模糊搜索功能。纳税人只要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输入关键字,比如:输入“疫情”,即可快速搜索出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最新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再比如:输入“2020”,即可快速搜索出“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包含“2020”的字段。


  (四)免税销售额的申报。如果纳税人既符合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季度)销售额未达10万元(或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又符合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请将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则填报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不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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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


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是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制定的文件。


该文件第一条涉及的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1号)分别作出了新规定。


该文件第二条涉及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已经作出了新规定。


该文件第三条涉及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已作出规定。


该文件第四条涉及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的问题。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决定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号)文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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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0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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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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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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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要求


  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所列的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与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所列资料排序一致。


  二、税务机关提请核查的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受理企业备案资料,确保备案资料完整,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和6月15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备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名单及其纸质备案资料或与纸质备案资料一致的PDF扫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


  (二)省级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分别于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备案资料按规定分别转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三)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进行核查,并将两批核查结果分别于5月20日和8月20日前反馈省级税务机关。对于核查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核查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三、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程序


  (一)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已通过核查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应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提供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及证明材料。


  (二)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分别函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复核。


  (三)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在一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函告省级税务机关,复核结果应包括做出结论的理由或依据,并由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逐级通知纳税人。对于复核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对辖区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会商解决核查、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参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核查和复核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如有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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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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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享受免征减征优惠政策办理退税问题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的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享受按照50%减征的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从即日起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退税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


  二、具体纳税人名单请查看网站: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网址:www.sc-n-tax.gov.cn/zgswj/栏目:公告告示)


  三、不详之处请拨打电话12366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减税降费应享未享数据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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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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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理办法》授权省税务机关明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规定的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相关产品收入明细账。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项目核算明细账。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项目核算明细账。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项目核算明细账。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1.本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文件规定(限个案批复企业);

  2.相关证明文件及提供部门(详见附件);

  3.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4.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5.企业注册资金工商认缴登记信息资料(限享受宁政发[2012]97号文件第八条优惠的企业);

  6.企业会计核算明细账。


  (六)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核算明细账。


  二、备案实施方式

  我区税收优惠备案实施方式采取企业到税务机关备案和网络方式备案两种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


  三、区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附件:涉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文件明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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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9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宁夏国家税务局宁夏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备案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还权责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现将我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凡自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每年汇算清缴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两批集中将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难以界定的商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界定。


如遇特殊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主管税务机关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企业主营业务项目难以界定的,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办理:


(一)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管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6年6月10日前层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管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6年7月10日前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主管税务机关层报自治区税务部门的资料包括:请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对经界定后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70%规定标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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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0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办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全区居民企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减征或免征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及需留存备查资料整理形成《宁夏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改革前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宁夏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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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宁财[税]发[2016]2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建局、有关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凡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契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契税优惠税率,暂不受购房合同及备案时间限制。


  二、关于住房认定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后,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主管部门由于系统等原因无法查询到住房所在地住房情况的,纳税人需填写《纳税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办理涉税事项。


  (二)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三、关于税率


  对个人购买《通知》规定的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外住房的,仍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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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1
文号:宁财[税]发[2016]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9]3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附件: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担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业务企业名单


  1.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


  3.天津市东丽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天津贯庄国家粮食储备库


  5.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分公司


  6.天津利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7.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8.天津塘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9.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10.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粮食储备库


  11.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2.利达粮油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3.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14.天津市宝坻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5.天津市宝坻京东粮油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16.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


  17.天津市武清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8.天津运东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9.天津雍阳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0.天津津武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1.天津静海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22.天津市静海县第二粮库


  23.天津市静海古城粮食储备库


  24.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粮站


  25.天津利达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26.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7.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一粮库


  28.天津市宁河区苗庄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9.天津市西青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0.天津西青国家粮食储备库


  31.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2.天津市西青区军粮供应站


  33.天津利达华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34.天津市蓟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5.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6.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7.天津市蓟州区邦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8.天津市北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9.天津市北辰区朱唐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0.天津北仓国家粮食储备库


  41.天津市津南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2.天津津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43.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4.天津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45.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


  46.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47.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48.天津市全兴源牛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49.天津市友诚万象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50.天津市津张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51.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2.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53.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4.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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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津财税政[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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