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23]6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4
文号:浙财税政[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9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4日


推荐阅读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企业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项规定的资本公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是什么?

  企业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三、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