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24-11-15
文号: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8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2024-1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

  2.static/file/1733985877641081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2

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关于对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六、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九、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21号(《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十、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十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推荐阅读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企业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项规定的资本公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是什么?

  企业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三、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